根据陕西省环境监视测定中心站重污染提示信息,经“一市一策”工作组联合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气象局会商研判:2024年11月9日至12日受地面均压场影响,大气扩散条件不利。预计11月9日至12日空气质量均以轻至中度污染为主,可能持续超过48小时达到中度污染,首要污染物PM2.5。
为进一步精准应对重度污染天气,按照省污染天气预警提示和我市专家组建议,根据《宝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宝政函〔2024〕8号)有关法律法规,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于2024年11月9日8时将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调整为橙色预警,11月10日8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响应范围为市区范围及各县区(太白县、凤县视空气质量状况自行决定)。请各县区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落实以下措施:
1.宣传部门通过媒体发布以下健康防护信息: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患者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最好能够降低开窗通风时间,确需外出的,应采取保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运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能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上班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2.教育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及同等学力学校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停止户外活动。
4.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业和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宣传部门通过媒体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节约用电,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燃油私家车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有条件的尽可能地选择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企业和事业单位可实行错峰上下班;倡导公众绿色消费,最好能够降低对产生异味、刺激性气体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2.加强督查和执法检查,确保涉气工业公司按照“一厂一策”要求执行应急减排措施。保障类企业根据民生需求“以热定产(电)”或“以量定产”。
3.降低工业用煤量,严控响应区域内煤电外输;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在满足区域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煤耗低的机组优先发电。
4.加强大气污染治理,电力、钢铁、焦化、有色、化工、煤炭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企业实施错峰运输等措施,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
1.除特殊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国V及以下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含燃气)、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上路行驶。加大重点路段重型柴油货车、高排放车辆尾气路检和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抛洒滴漏查处频次。
5.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IV及以下重型和中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殊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1.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
2.除保障类工程和应急抢险外,停止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地室外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改造、建筑工程配套道路、管沟开挖等作业、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打磨、焊接、混凝土搅拌等(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物料堆放等场所完全覆盖,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3次/日)。
3.已纳入保障类名单的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执行“六个百分百”。
4.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道路,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洒水等作业频次(至少3次/日)和范围(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条件情况除外),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加强交通工程项目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
应急响应期间要加强面源管控措施,严格禁止城市及周边地区秸秆、树叶、树枝、垃圾露天焚烧等行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等,对一氧化碳高值的重点乡镇实施驻村监管等应急管控措施。依据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等人工影响天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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