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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米乐体育ios下载    发布时间:2024-12-31 22:02:24

  《烟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渐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生态环境部关于逐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三)适合使用的范围。适用于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本预案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四)预案体系。烟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市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部门专项实施方案)。

  各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区市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相关企业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企业操作方案)。

  (五)工作原则。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筹兼顾,差异管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发布,社会参与。

  (一)组织机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烟台供电公司、各区市政府(管委)负责组成。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预报预警组、专家咨询组、督导检查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市要参照市级模式,成立由区市政府(管委)有关负责任指挥长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推动工作落实。

  (二)机构职责。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以及责任追究等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决定事项;组织起草和修订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和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导各区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组织指导各区市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协调和督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组织预报预警组、专家咨询组对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预报预警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组成,负责根据空气质量和气象观测数据,对全市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监测预报,决定启动和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专家咨询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聘请相关专家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

  督导检查组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各区市政府(管委)及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各区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编制各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指导企业编制相应的减排操作方案;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工作;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风险评估。重污染天气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气象条件和二次转化综合作用的结果,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危害人体健康。因此,依法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是预防和缓解重污染天气影响、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必要措施。

  (二)预警分级。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1.监测。市生态环境、气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2.预报。市生态环境、气象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特征,结合大气污染源排放情况,对未来7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10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3.会商。市生态环境、气象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机制,预测未来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

  (四)预警发布。重污染天气实行城市预警。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要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城市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报省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省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发送的区域联动预警信息,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强化胶东经济圈五市联防联控,开展五市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共享,协同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相关工作。各区市根据市应急指挥部预警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当市应急指挥部未发布预警,各区市达到相应预警启动条件时,由各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五)预警解除与调整。预警解除、预警等级的调整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1.预警降级与解除。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2.预警调整。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及时采取升级措施。

  (一)应急响应分级。对应预警分级,将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按照市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有关工作。应急响应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派出督导检查组对各区市落实应急减排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1.动态修订减排清单。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及时修订应急减排清单,充分利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污染源普查和源清单编制成果,组织各区市对重点涉气工业企业进行逐一排查,确保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非重点行业但属于城市主要涉气企业的,也要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其他行业视情纳入。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空气质量影响较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2.切实落实减排比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真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各级别预警条件下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

  应急响应期间,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可根据自身实际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分别不应低于20%、40%、60%。污染物减排目标要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

  1.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为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更好地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行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应急保障。

  (1)重点行业工业企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南》)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持续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按照A、B、C、D四个等级和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标准,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指南》要求。规范企业绩效分级工作程序,确保绩效分级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2)保障类工业企业。对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能源保供等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转的工业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将其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实施“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原则上,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等级水平。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民生任务的企业,要统筹民生任务分配,严禁故意分散处置任务。对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重大政治出版物印刷企业以及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可以将其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对保障类企业要从严把关,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3)重点建设工程。对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需要纳入保障类的,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省扬尘管控要求的情况下,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不得采取全面停工、停产措施。如保障类工程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4)小微涉气企业。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2.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据此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一年以上数据记录。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

  3.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要提醒企业自觉在污染防治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批准后方可实施。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坚决防止施行强制措施产生安全隐患。

  4.分级响应措施。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的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禁止开展防火演练、烧除隔离带等野外用火行为。

  移动源减排措施。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市主城区、各区市城区内采取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限制通行的措施。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合理调整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运营频次和营运时间,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的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禁止开展防火演练、烧除隔离带等野外用火行为。

  移动源减排措施。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矿山、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市主城区、各区市城区内限制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微型和轻型柴油货车通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和港口码头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在市、各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合理调整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的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禁止开展防火演练、烧除隔离带等野外用火行为。

  移动源减排措施。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矿山、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市主城区、各区市城区内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在此基础上,经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可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和港口码头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六)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各区市应急指挥部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次日,向市应急指挥部报送前一日预警和应急响应情况,在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对当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情况,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一)组织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加强调度督导。各区市政府(管委)要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得到妥善应对。

  (二)经费保障。各级要加大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修编、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三)物资保障。市应急指挥部应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预报能力保障。加强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模拟、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设施,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预报员。加强与胶东经济圈五市预警预报信息共享及交流合作。

  (五)信息联络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一)应急预案发布。市应急指挥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及时组织修订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二)预警信息发布。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的指导协调,各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辖内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预警期间信息发布的内容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情况等。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新闻媒体应按照辖区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各级政府原则上于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一)预案宣传。各级政府应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电视、广播等网络及新闻媒体,加强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和法规、健康防护知识等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

  (二)预案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督导检查组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公司、保障类工业公司和重点建设工程等,未达到相应要求的,按规定对环保绩效降级处理或移出保障类清单。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烟政办字〔2023〕53号)同时废止。